国务院:确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专家认为,大病保险有利于减轻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是缓解百姓医疗压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2015年底前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对参保大病患者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今年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今后还要逐步提高,有效减轻大病患者就医负担。到2017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会议同时提出,要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要求,原则上由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
大病往往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导火索。为减轻大病给群众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2012年以来,我国已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医保试点,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进行“二次报销”。
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发言人毛群安介绍,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31个省份都开展了大病保险工作,261个地市开展了城镇居民的大病保险,239个地市开展了新农合的大病保险,其中北京、天津、河北等16个省份已经全面推开。统计表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大病患者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在原来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分别提高了11.22个和12个百分点。
国务院常务会议还要求,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紧密衔接,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由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给予帮助,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防范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情出现,显著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公平性。
“推动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相衔接,可以使我们的医疗保障体系更加全面。”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副会长张振忠介绍,医疗救助制度是解决贫困人口医疗问题的重要制度。新农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构建了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而大病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一种补充;医疗救助制度则是在保险制度都补偿完之后,对于生活特别困难而又需要医疗救助的贫困人口再进行补助,托起社会安全网的网底。多重医疗保障的建立,有利于减轻群众医药负担,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为帮助因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者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解决医疗费用问题,我国2013年起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数字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在这一制度的帮助下,全国各地医疗机构共救助患者32.9万人。
责任编辑:崔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