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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困难对象扶助办法

2015-02-02 09:04:11来源:[!--be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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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关心关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助对象

  郑州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享受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以下简称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困难对象)。

  二、扶助办法

  (一)鼓励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困难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对有生育意愿的,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要优先优惠提供再生育所需各项技术服务;对收养子女的,民政等部门要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便利。

  (二)对于符合城镇“三无”或农村“五保”对象条件且自愿入住敬老院的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困难对象,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安置入住敬老院。

  (三)对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困难对象,在享受国家、省有关特别扶助政策的基础上,增发特别扶助金。对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殊困难对象,每人每月比照郑州市上年度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一次以个人为单位发放特别扶助金。

  对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特殊困难对象,每人每月比照郑州市上年度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半每年一次以个人为单位发放特别扶助金。

  三、资金保障

  对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困难对象扶助所需资金,由郑州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纳入预算,按1:1比例分担。

  四、相关政策制度衔接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困难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年度审核和退出程序、信息和档案管理、资金管理和发放,按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人口〔2008〕128号)规定执行。

  (二)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困难对象,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情况,优先优惠纳入大病救助。

  (三)对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困难对象的扶助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其他社会福利政策。

  五、关怀与服务

  人口计生、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在生育关怀、养老服务、社区服务、医疗保障等工作中,在政策范围内给予优先优惠。要组织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救助,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要支持志愿者服务队伍对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困难对象提供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生活照料、生产帮扶、康复护理、社会交往和文化娱乐等关爱活动。

  六、有关问题

  (一)扶助对象再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冒领扶助金的,停发并收回已发放的特别扶助金,依法严肃处理。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索取、接受扶助对象财物的;

  2、在对扶助对象进行鉴定、调查、审核、上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截留、挪用、贪污扶助金的。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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