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聚美优因不符合国家相关化妆品销售规定。涉嫌违规销售化妆品,将使这个如日中天的在线化妆品电子商城面临灾难性打击。
在2005年底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也对进口化妆品做了如下规定:国家对进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第33条)。进口化妆品在进出口前,其经营者或者代理人应当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的检验,并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化妆品标签检验证明文件(第34条)。 中原健康
记者调查发现,台湾统一集团旗下台湾统一药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我的美丽日记”系列面膜,在大陆地区的委托制造商是统一(上海)保健品商贸有限公司(大陆地区名为“我的美丽日志”),并由苏州科毅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责生产,生产许可证号为XK16-108 8600,卫生许可证号(2010)卫妆准字07-XK-0009号。记者联系统一(上海)保健品商贸有限公司,对方客服人员称,苏州生产的“我的美丽日志”面膜仅供应给屈臣氏进行独家销售。除屈臣氏实体店和其在淘宝上的专营店之外,目前国内所有“我的美丽日记”面膜都属于不正规销售,供货来源不明。记者随机走访部分屈臣氏专卖店,部分客服人员对包括聚美优品在内的电子商城销售“我的美丽日记”面膜表示知情,但由于无法判断各电子商城所售产品是否有质量保证,因此不建议消费者购买。
在7月2日的特卖活动中,仅消费者的“收货短评”数量就超过33000份。依据这一数据预估,7月2日进行的3款“我的美丽日记”系列面膜,销售额就已经接近200万元。有业内人士分析,“收货短评”数量无法统计出实际销量,根据一般消费者习惯,乐于在消费后填写“收货短评”的比例不超过40%。如按此推算,这3款面膜当天的特卖销售额将超过500万元。而根据聚美优品的特卖记录,仅2012年前6个月,聚美优品就针对“我的美丽日记”系列面膜进行68次“特卖”。
健康新闻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6条明确写明: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根据2000年2月23日卫生部法监司下发的“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所称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第52条中也有类似惩罚标准:进口国家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如彻底按此两项条例执行,仅涉嫌2012年上半年违规销售“我的美丽日记”系列面膜,聚美优品就将支付罚金过亿元。然而,“我的美丽日记”并非聚美优品涉嫌违规销售的唯一化妆品,在“特卖”版块中,同样来自台湾的“我的心机”系列面膜,在2012年上半年共进行多达200次销售,平均单次特卖收到的“收货短评”为8000个左右,按此预估,仅撰写“收货短评”的消费者所涉消费款项,就达到8000万元,如按撰写“收货短评”占总体销售40%比例核算,聚美优品涉嫌违规销售“美丽心机”系列面膜的违法所得也超过2亿元。
在销售“我的心机”系列面膜的介绍页面上,聚美优品附上了“台湾捷斯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聚美优品订购该公司“我的心机”系列面膜的授权证书。但有业内人士表示,这种公司间的授权证书只能证明聚美优品销售的这款面膜确是台湾该企业生产,但产品的合法进口渠道及化妆品销售许可,已经不再是商业授权所能承载的范围,应该有国家进出口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管理。
记者发现,聚美优品网站上几乎所有来自台湾的化妆品品牌在外包装盒照片上都清晰地显示,没有明确印刷卫生批准文号、制造商和经销商名称及地址。但在聚美优品销售美国产雅诗兰黛品牌产品的页面,外包装盒上均有以上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