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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拒绝签字的丈夫”肖志军辩护

时间:2012-03-22 09:59 来源:新浪网 点击: 观点,碰撞

导读:一年前或者是两年前,曾经有一起患病青年独身到医院请求治疗因为没有钱交费而客死他乡,曝尸急诊大厅的事件,那个事件让我看到了医院和医生和护士,乃至整个医疗界,整个国家的人心的荒凉。不过当时在网络上看到的还是对医院的指责更多,可见人心里死者是公认

    一年前或者是两年前,曾经有一起患病青年独身到医院请求治疗因为没有钱交费而客死他乡,曝尸急诊大厅的事件,那个事件让我看到了医院和医生和护士,乃至整个医疗界,整个国家的人心的荒凉。不过当时在网络上看到的还是对医院的指责更多,可见人心里死者是公认同情悲悯的对象,人心里善念尤存。

  而今,又是一个天凉的深秋,一则让我更稀罕的医疗事件竟然把人心里那点点的善念,那点点的同情悲悯抛得一干二净。在网络上除了寥寥的对那个犯错的丈夫的同情和辩护以外,竟然全是对他的指责和非难,再有的就是建立在对他的非难之上的对医院和医护人员和医官门的袒护,以及对医疗法律制度甚至是整个中国法律制度的不信任和彻底颠覆。

  在法律上,当医官和医院的法律顾问们挥舞着他们手上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通过整个网络向人群呵斥着这个是阻碍他们履行“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的元凶的时候;当他们把整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大全抛给人群鼓吹着法律过时的时候,良心让我想象,我能是个武侠英雄,我能在一念之间就把他们全部踢翻。 健康资讯

  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土壤,法律是弱者唯一的生存武器。

  不错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作了如下的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但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又做了这样的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从法理上说,这样的两条规定并不矛盾。

  首先,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来看,其应当取得同意和签字的医疗事项包括了“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其应当取得同意和签字的医疗情形或者说时处环境包括了情况紧急和一般情况下;其可以不取得同意和签字的情况则包括了:“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

  对于这个“特殊情况”的解释,因为生命为每个人所有,并非由他人可以决定,包括亲属也不能在本人意志模糊时来决定其生命的去留,所以,我们只能认为在患者意志模糊,而其家属或者关系人虽然在场但是不同意签字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和医师只能把这个极少可能出现的情形归类到“特殊情况”之中。本案很明显有关系人在场,虽然孕妇李丽云本人意志模糊对护士的问话只能以手势指点着其准丈夫肖长军以示委托,但即使如此当李丽云的病情在医学上被确定为紧急情况而必须采取剖腹生产以解危急的话,作为受托人的肖长军根本没有权利选择其他的医疗方案。而医师和医疗机构则只能把该中情况归入“特殊情况”由医师在一个不仿碍急救的时间内确定急救方案,提交批准并实施,对于有权的批准人则在这个紧急情况之下、剖腹为必须之下,则必须批准,否则医师仍旧可以继续进行其确定的紧急处置方案。如此的实际意义其实就是该第33条授权了在“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之下医师有根据急救时间长短而由大至小的紧急处置权,医疗机构则也有这个权利,并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当和其他有权批准人一起有对医师和医疗机构的此种紧急处置权适当的干涉权,具体含义即为:当急救时间够长时,医师应当取得有权批准人的批准才可以施行处置方案,但在急救时间短促或者有权批准人的否定批准明显无医学根据时,医师仍旧有权自行其事,进行紧急处置。 健康新闻

  可以这么说,由于由宪法和民法的人的生命健康全的保障的相关条款作为大法,所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含义只能是包含了在紧急情况下医师和医院有被严格限制的自行处置权,并且,它并未明确或者隐含的规定医师和医院只要没有患者或者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签字就不能“施行手术或者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这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它也明确的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紧急处置权在“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手上,其实质无非是在医院或者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人或者部门的手上;并且,如果要结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的规定,可以认为其隐含着医师在更为严格的情境限制下有自行其事的紧急处置的权利,并包含了“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对医师的此种紧急处置权外加了一层干涉权,但是干涉并非就是可以阻止,也就是医师的紧急处置权在某个狭小的情境下是独立于“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紧急处置权的,并在合格的情景下不受干涉权的阻止。

  当然回到本案说医院或者医师有在肖长军不同意签字的情况下有紧急处置权,而有权决定对孕妇李丽云进行紧急剖腹产是建立在本案的事实情况为:李丽云的病情是紧急的,并且在医学上以剖腹产为必须,不剖腹产李丽云必然死亡的基础上的。至于这个事实我本人并未考证,仅仅从新闻报道上看,推断成立。在此提请网友各自查证。

健康中原



  在前述假定成立的基础上,肯定会有人说:要是医师即使在前述情形下自行其事的进行紧急处置仍然是违法的行为,如果人救活了是好,但是如果人仍旧死了,那不是医师和医院都要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岂不是要承担巨额赔偿?

  这个说法不成立,因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并未完全的禁止未取得签名就绝对不许进行手术,而是严格的规定了只有在“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医院和医师得以按情况进行紧急手术。在本案中,“拒绝签字丈夫”---肖长军的莫名的拒绝签字或者拒绝给孕妇手术的行为,应当归为第33条中的“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这样,即使医院或者医师在得到是如本案中的卫生局领导的“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的批准的情形下仍旧自我行使《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33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的权利和义务而后果造成了死人的后果的话,也并一定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对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健康新闻



  (二)。。。。。。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只要在本案中,李丽云的病情是紧急的,并且在医学上以剖腹产为必须,不剖腹产李丽云必然死亡的事实是成立的话,也就是医师或者医院的诊疗水平是合格的,对此的确定和以后的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的鉴定是一致的话,那么医师和医院都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既然不构成医疗事故,那么即使医师或医院不服从有权批准人的否定批准而进行急救的行为也不应当被处行政责任。更谈不上刑事责任了。

  说完这些,我还想讨论讨论已经发生了孕妇死亡事实的目前情景下的法律责任问题。

  我们从良心上去推断:作为本案的新闻焦点人物的“拒绝签字的丈夫”------肖长军,是个老实、朴素、善良而且知识面极小的农民。就我个人而言,我有理由相信他在医院的当时,看到那满满的都是他所不能深刻理解的法律条文时,他是茫然的,他不能清楚的知道,自己如果按照医院的意思签字能给自己带去什么后果。他只能知道一旦签字,自己就要承担一笔相对与他是天文数字的医疗费用。

  这里有人肯定问了,当场都有人要给他1万元让他签字,难道你能说他不签字是因为钱吗?对此,我只能重新强调我们从良心上问问自己,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会轻易的相信天上有一笔巨款砸给他吗?在当场我认为,他肯定以为这个赠送是自己不应该得的,也是自己在道义上不可能接受的赠送,即使收下,也一定是要自己以后偿还的,无论赠与人是否要他还钱。这个推断,从很多农民朋友们借款不打条子就可以佐证,他们对于借款都是早道义上认定的,根本不需要什么条子,同样的对于这样的赠与,他们没脸接受,更没脸接受以后不主动偿还。 健康中原

  如果这个推断成立,那么在刑法上应当是个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至于轻判多少,每个法官可能都有自己的标准。

  至于医院和下批条的医官,以及那些亲身处理这个事故的医师、护士们,由于他们的见死不救,在刑法上是肯定不会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的。在民法上对李丽云的亲属则会很大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就是栓老虎的锁链,老虎是强者,往往锁他的锁链不止一条,当老虎想要挣脱任何一条锁链我们都不能对其抱以同情。因为每一条锁链都有设计者的良苦用心。我们唯一可以给予老虎的同情只能是:在锁链所够长的范围内允许老虎散步活动,而老虎想挣脱任何的一条锁链,无论它是粗或细,都不允许。

  当然的对于我们给老虎设计的防护,老虎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选择试着登左腿的锁链,锁链给它的是左腿的抠痛的惩罚,他也可以试着用牙咬防护栏,防护栏给他的是断牙的惩罚。

  法律并没有把医师和医院行医的路都堵死,只是对他们这个亲密频繁的解剖接触人体的部门做了细致的行医规范,留给医师的行医路空间是有的,那就是法律留给他们的未禁止地,这个地带相对与其他工作也许狭小,但是确实真实的符合情理的。对于这个约束医师门如果一定要说太禁锢了,那么请他们改行去做工人或其他;当他们觉得行医风险太大了的话,请好好在医学专业知识上再下苦工,而不是在如何在患者身上得到便宜下工夫;当他们中的一些敬业的医师已经对医学专业知识相对非常的精通了以后还是觉得行医风险太大了的话,也还会有办法的,那就是保险公司的“职业责任保险”请他们从相对与工人高得离谱的工资里拿出一小块来交给保险公司,那么当遇到同类特殊事件时,我们能想象他们各位都能在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选一之间选择承担民事责任而遵守刑法,而这样的选择只要是建立在他们真正精熟的医学知识之上的话,保险公司一定会为他们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而除开这些以外,当:
中原健康


  医院或医师选择企图挣脱刑法对其的约束时,那么就让刑法去惩罚他们好了。而如果医院或医师选择企图挣脱民法或者行政法对他的约束时,那么就让民法和行政法去惩罚他们好了。

  一年前曾经的那起患病青年独身到医院请求治疗因为没有钱交费而客死他乡、曝尸急诊大厅的事件,正似医院在同时挣脱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其后我约莫看到了一些民法和行政法对他的惩罚,而今天我看到了,当民法和行政法对他还以颜色之后,他不在敢尝试挣脱民法和行政法对他的束缚了,但是他却敢再次的狠狠的挣脱刑法。

  我们的刑法何时才能还以颜色?

  我们只能再次的呼吁我们的检察官为什么还不行使你们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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