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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的预防措施

2015-02-02 11:02:15来源:[!--be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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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染病的预防措施可分为疫情未发生时的一般性预防措施及疫情发生以后的防疫措施。

  一、一般性预防措施

  传染病未发生时的一般性预防措施主要包括:对可能存在病原体的外环境加强管理(如“三管一灭”等项工作);抓好计划免疫,保护易感人群;通过重点人群定期健康检查(如对托幼机构、饮食、饮水、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定期体检),及时发现病原携带者;开展卫生宣教等。

  在灾区由于卫生设施被破坏,环境卫生条件恶劣,生活物资供应困难,居民机体抵抗力下降等原因,各种传染病发生及流行的机会大大增加,更应加强一般性预防措施,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重点工作。

  1、加强领导,制订救灾防病预案。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好政府参谋,根据当时当地灾情,制订切实可行的救灾防病预案,并且迅速恢复、加强三级卫生防疫网,在政府领导下开展各项防疫工作。

  2、搞好卫生宣教。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作好救灾防病卫生宣教工作,使救灾防病知识深入人心,充分发动群众,积极参加各项救灾防病工作。

  3、加强卫生监督。加强饮水卫生、食品卫生的管理和监督,彻底清理环境,特别是对粪便、垃圾、污物等环境污染物作好处理,有组织地开展消毒、杀虫、灭鼠工作。

  4、保护易感人群。在灾区居民中有针对性地普种疫苗,加强重点人群的保护。

  5、强化疾病临测系统,保证防商信息畅通。

  二、防疫措施

  疫情发生以后,应针对构成传染病流行的“三环节”,根据疫情和灾情,因地制家地制订突出主导性措施的综合性防制方案。

  (一)管好传染源

  1、传染病的报告

  传染病报告是我国传染病防治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是早期发现传染病的重要措施,也是医疗卫生工作者的重要职责。

  (1)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是法定报告人,其它行业的职工、干部、居民等各类人员也都有报告的义务。

  (2)报告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报告病种分甲、乙、丙三类,共计35种,各类病名详见附录。

  (3)报告时限

  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在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报至县级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乙类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在12小时以内报告;发现传染病爆发时,应以最快方式报告。

  2、对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以及密切接触者的措施

  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应作到“四早”,即“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治疗”。除患者外,病原携带者常常也是重要传染源,也应争取尽早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使之无害化,因为各种传染病的携带者对于传播疾病的重要性不一样,处理措施也不完全相同,可参照本书各种传染病防治措施的相应部分。

  对密切接触传染源,可能受到感染的人,应采取应急预防接种,药物预防,医学观察,隔离或留验等措施,以防止其发病而成为传染源。

  3、对动物传染源的措施

  如属有经济价值的动物(如家畜、家禽),应尽可能加以治疗。无经济价值的动物(如鼠类),则应杀灭,并处理好尸体。

  (二)切断传染途径

  对许多传染病来说,切断传播途径常常是起主导作用的预防措施,但因各种传染病传播途径不同,采取的措施也不一样,如对肠道传染病,重点在搞好粪便等污染物的处理及环境消毒;对于呼吸道传染病,重点是空气消毒、通风换气、个人防护(如戴口罩)等;对虫媒体染病,应以杀虫防虫为主;某些传染病(如血吸虫病),由于传播因素复杂,应采取综合性措施才能切断其传播途径。

  (三)保护易感人群

  保护易感人群的措施主要有预防接种,提高人群免疫力以及给予高危人群预防性服药两大类,具体作法详见各种传染病的防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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