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对象:
(一)具有郑州市户籍(不含巩义市);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三)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含依法收养)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中央、省驻郑单位以及参加省养老统筹的单位和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奖励政策执行。
第三条 财政拨款单位(含差供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的奖励扶助金由同级财政负担,由原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 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分别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承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发放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所需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由户籍地乡(镇、办)负责发放。
第五条 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标准。该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六条 审批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列入发放对象的人员
原在市、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就职人员,在达到60周岁的当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明等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一寸照片3张,填写《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审批表》(附件1),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填写《郑州市领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对象花名册》(附件4),报经同级主管委、办、局同意后,由本单位张榜公示,并签署评议意见后,报本单位所在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依据人口计生部门审批资料负责发放。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按要求汇总并填报《 年度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5)。
(二)其他城镇居民列入发放对象的人员
上述人员在达到60周岁的当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明、参加郑州市养老保险证明等证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一寸照片3张,填写《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审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每年3月15日前,村(社区)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然后签署评议意见。并将《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对上年度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附件3,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每年4月15日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然后将初审通过的《审批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第七条 每年4月3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本年度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并组织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名单反馈到村(社区)委员会,由村(社区)委员会在政务公开栏中公示10天。经确认无误后,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于5月31日前将具有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对象名单报郑州市人口计生委和当地财政部门。每年7月10日前郑州市人口计生委将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对象名单反馈到郑州市财政局,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付,由确定的代发机构负责发放。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按要求汇总并填报《 年度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5)。
第八条 每年5月31日前,各县(市、区)要对经审核确认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对象发放“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证”。持证对象在按规定领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金期间,应于每年的5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年度审核。
第九条 每年7月31日前,经确认具有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范围的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据《审批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郑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信息管理系统”。
郑州市人口计生委要登录“郑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信息管理系统”,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进行数据下载和必要的汇总分析,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及其汇总表进行备案。
第十条 郑州市人口计生委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进行质量抽查。
第十一条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每年发放一次,直至亡故。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要及时做好被发放对象的增减核对工作,并组织好人员增减情况公示。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奖励扶助金发放政策的县(市、区)或部门,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拟申请享受奖励扶助金待遇的独生子女父母,应向审核发放单位如实反映本人情况。对采取各种虚假手段获取奖励扶助金的,一经查实除全额追回奖励扶助金外,视其情节轻重,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