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本省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施行以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已按当时政策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继续有效;尚未处理的,按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本省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施行以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已按当时政策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继续有效;尚未处理的,按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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