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信用“黑名单”不可缺失公众评判
2012-05-21 16:30:08   来源:健康报

核心提示: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实施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建立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等10项工作任务,食品、食品添加剂、农资、建材等将纳入质量信用体系建设。(5月3日《法制日报》)

  近年来大量问题产品包括有毒有害食品充斥市场,危害公众健康与权益,严峻的现实说明出台“黑名单”制度既十分必要也非常紧迫。近些年我国制定施行包括《食品安全法》在内的多部规范市场安全质量的法律法规,但在规范企业诚信、道德方面比较滞后,“黑名单”制度可以弥补这一缺陷。

  窃以为,质量法律法规与“黑名单”制度能起到相互补充,共同约束企业,前者是法律“紧箍咒”,后者是道德“紧箍咒”。“黑名单”生命力在于遏制企业必须坚守职业道德底线,不敢越雷池半步。因此“黑名单”的标准怎样定,怎样强化监督与处罚等是“杀伤力”的关键所在,对此笔者有3点建议。

  首先,打入“黑名单”的应包括存在严重产品质量问题和不道德不讲信誉两种情况。有的企业虽然产品质量无大问题,但存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消费者、违规牟取暴利等诚信污点,性质恶劣的也应列入“黑名单”。

  其次,监督“黑名单”必须擦亮公众眼睛。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包罗万象,靠质检部门一家监督必然力不从心,须形成公众与政府相互配合、补充,相得益彰的产品质量监督网络与模式。企业是否诚信,消费者最有发言权,政府应积极打造公众监督,举报问题产品的快捷、便利通道,还应组织消费者给企业信用打分。

  第三,处罚“黑名单”下手要狠。包括一是经济惩罚。《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权益受损可要求“损一赔十”,这应适用于食品之外的所有商品。二是道德惩罚。要建立淘汰制,凡被消费者投诉并查实的一律公开曝光,予以“黄牌”警告,当“黄牌”积分到一定程度就须出示“红牌”逐出市场。三是法律严惩。对酿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负责人必须追究刑责,决不能用经济处罚替代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郑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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